政 治
Political Structure

聯 邦 政 府
- 美 國 的 國 家 組 織 是 依 據 三 權 分 立 與 聯 邦 制 度、 二 大
政 治 思 想 而 制 定, 當 初 在 起 草 憲 法 時 因 恐 權 力 過 分 集
中 於 個 人 或 某 一 部 門 將 危 害 人 民 的 自 由, 因 而 將 立
法、 司 法, 行 政 三 種 權 力 分 別 獨 立, 互 相 制 衡, 以 避
免 政 府 濫 權, 根 據 憲 法: 立 法 機 關 是 參 議 院 與 眾 議 院
並 設 二 院 制 議 會, 司 法 機 關 以 聯 邦 最 高 地 院 為 首 下 設
11 個 控 訴 法 院,95 個 地 方 法 院 及 4 個 特 別 法 庭。 行 政 機
關 是 以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的 總 統 為 最 高 行 政 首 長, 並 以
副 總 統 輔 之, 下 設 幾 個 行 政 部 門。 政 府 的 權 力 有 聯 邦
政 府、 州 政 府 之 分, 憲 法 起 草 人 根 據 政 府 必 須 接 近 百
姓 纔 不 致 剝 奪 人 民 自 由 的 原 則, 將 有 關 各 州 自 治 權 保
留 給 州 政 府, 各 州 政 府 本 身 擁 有 立 法、 司 法、 行 政 諸
權 限, 聯 邦 政 府 的 權 力 繫 以 一 州 政 府 無 法 單 獨 行 使 者
為 限, 如 課 稅、 財 政、 國 防、 外 交、 貨 幣 銀 行 、 出 入 境
管 理、 對 外 貿 易、 國 民 福 利、 郵 政, 以 及 科 學 藝 術 的
發 展 援 助 等。
行 政
- 政 府 是 由 12 個 部 門 及 根 據 法 律 設 立 之 60 餘 獨 立 機 關
組 成。
- 總 統 是 國 家 的 元 首, 政 府 最 高 行 政 首 長, 陸海 空 等 各
軍 種 之 最 高 司 令 官, 總 統 的 任 期 是 4 年, 期 間 除 了 受
到 議 會 之 彈 劾, 不 會 因 受 反 對 勢 力 而 去 職。 期 滿 後 可
以 連 任 一 期。
- 總 統 與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經 全 民 投 標 產 生, 總 統 在 任 期
中 因 意 外 事 故 發 生, 不 克 行 事 時, 其 殘 遺 任 期 由 副 總
統 自 動 遞 補。
- 白 宮 是 美 國 的 總 統 府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。 為 了 輔 佐
總 統 達 成 其 肩 負 的 重 責, 白 宮 內 設 有 十 餘 個 因 應 時 代
需 要 而 成 立 的 機 構, 如 國 家 安 全 委 員 會, 經 濟 顧 問 委
員 會, 通 商 交 涉 委 員 會、 能 源 委 員 會 等, 此 外 白 宮 內
還 有 十 餘 名 助 理 顧 問 隨 時 輔 佐 總 統。
- 聯 邦 法 律 的 日 常 執 行 和 管 理, 由 不 同 的 行 政 部 門 負
責, 他 們 是 由 國 會 設 立, 以 處 理 各 種 國 家 和 國 際 事
務。 各 部 首 長 均 由 總 統 提 命, 通 常 稱 之 為 總 統 的 內
閣。 除 了 12 個 主 要 行 政 部 門 之 外, 尚 有 很 多 獨 立 機
構, 它 們 之 所 以 被 稱 為 獨 立 之 機 構 是 因 為 它 們 並 不 屬
於 那 一 個 行 政 部 門, 這 些 機 構 中 有 其 獨 特 的 成 立 宗
旨, 有 的 是 管 制 機 構, 如 公 務 委 員 會, 會 計 總 署, 總
務 署 , 聯 邦 儲 備 局 等, 有 的 為 政 府 或 人 民 提 供 特 別 的
服 務, 例 如: 州 際 商 業 委 員 會、 退 伍 軍 人 總 署, 證 券
交 易 委 員 會、 全 國 勞 工 關 繫 局、 國 家 航 空 太 空 總 署、
國 家 科 學 基 金 會、 武 器 管 制 及 裁 軍 總 署、 聯 邦 郵 政 總
局、 美 國 國 際 交 流 總 署 等。
司 法
- 美 國 的 司 法 權 力, 賦 予 一 個 最 高 法 院, 以 及 國 會 可
以 隨 時 制 定 及 設 立 的 次 等 法 院。
- 最 高 法 院: 為 美 國 最 高 等 法 院, 也 是 憲 法 特 別 設
立 的 唯 一 法 院, 設 立 於 首 府 華 盛 頓 D.C., 法 官 人 數 為 九
為, 一 位 首 席 大 法 官 及 八 位 副 手, 在 每 年 數 千 宗 入 稟
案 件 中 最 高 法 院 通 常 隻 審 理 約 一 百 五 十 宗, 大 部 份 案
件 涉 及 法 律 的 解 釋 或 者 涉 及 國 針 立 法 的 用 意。 這 種 司
法 監 察 的 權 力, 並 非 憲 法 特 別 規 定, 而 是 法 院 根 據 它
對 憲 法 的 解 釋 得 出 的 理 論。 這 種 理 論 認 為 一 項 違 反 憲
法 的 立 法 不 是 法 律,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對 法 律 進 行 解 釋,
顯 然 是 司 法 部 的 職 權 和 責 任。
- 上 訴 法 院: 其 設 立 目 的 是 為 了 便 利 案 件 的 處 理 及
減 輕 最 商 法 院 的 負 擔, 全 國 共 劃 分 為 11 個 上 訴 區, 每
區 設 有 一 個 上 訴 法 院, 每 一 上 訴 法 院 有 三 至 十 五 名 法
官, 顧 名 思 義, 上 訴 法 院 復 審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決。
- 地 方 法 院: 全 國 五 十 州 劃 分 有 八 十 九 個 地 方 法
院, 訴 訟 當 事 者 能 就 近 進 行 訴 訟, 每 一 地 方 法 院 有 一
至 廿 七 位 法 官, 這 些 法 院 所 處 理 的 大 部 份 案 件 都 是 違
犯 聯 邦 法 律 的 行 為。
- 特 別 法 庭: 除 了 聯 邦 法 院 的 一 般 裁 判 權 外, 另 有
為 了 特 殊 目 的 而 設 立 的 法 庭, 例 如 申 訴 法 庭 對 那 些 向
美 國 提 出 的 賠 償 申 訴 作 出 判 決。 關 稅 法 庭 對 涉 及 進 口
貨 物 的 稅 款 或 限 額 的 民 事 訴 訟 享 有 獨 家 的 裁 判 權, 另
外 還 有 關 稅 及 專 利 權 的 上 訴 法 庭, 以 聆 訊 不 服 關 稅 法
庭 及 美 國 專 利 局 判 決 的 上 訴 申 請。
- 憲 法 為 保 障 司 法 獨 立, 規 定 聯 邦 法 官 可 在 行 為 良 好
期 間 任 職, 實 際 上 是 直 至 他 們 死 亡, 退 休 或 辭 職。 在
職 期 間 的 法 官 犯 法 會 像 總 統 或 其 他 聯 邦 政 府 官 員 一
樣 受 到 彈 劾, 美 國 法 官 由 總 統 任 命, 並 由 參 議 院 批
準, 法 官 的 薪 水 也 是 由 國 會 核 定, 年 薪 自 地 方 法 官 的
四 萬 四 千 六 百 元 至 首 席 大 法 官 的 六 萬 五 千 六 百 美 元
不 等。
立 法
- 根 據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條, 聯 邦 政 府 將 所 有 立 法 權 力 賦
予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組 成 的 國 會, 參 議 院 由 每 州 二 名 議
員 組 成, 眾 議 院 議 席 按 每 州 人 中 多 寡 而 定, 每 五 十 萬
人 選 舉 一 名 眾 議 員 , 但 保 障 每 州 至 少 有 一 名, 目 前 有
六 州: 阿 拉 斯 加、 內 華 達、 德 拉 華、 北 達 科 他、 佛 蒙 特
及 懷 俄 明 等 隻 有 一 名 眾 議 員, 相 反 的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就
有 四 十 三 名 眾 議 員。
- 早 期 的 國 會 議 員 並 非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, 一 直 到 一 九
一 三 年 通 過 的 憲 法 第 十 七 條 修 正 案 纔 規 定 參 議 院 由
人 民 直 接 投 標 選 舉, 憲 法 規 定, 美 國 參 議 員 必 須 至 少
年 滿 三 十 歲,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至 少 有 九 年, 眾 議 員 須 至
少 廿 五 歲,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至 少 七 年, 二 者 均 需 屬 所 代
表 之 各 州 的 居 民, 州 議 會 把 州 劃 分 為 數 個 國 會 選 區,
每 區 的 選 民 每 二 年 選 出 一 名 眾 議 員, 每 逢 雙 數 年 份 便
舉 行 全 國 性 的 選 舉 選 出 參 議 員。 由 於 參 議 員 的 任 期 為
六 年, 故 實 際 每 二 年 僅 改 選 參 議 院 的 三 分 之 一 議 席 以
避 免 國 會 的 功 能 因 改 選 而 中 輟。
州 政 府
- 早 在 聯 邦 政 府 建 立 前 便 有 個 別 殖 民 地 的 政 府, 其 後
成 為 州 政 府, 在 這 之 前 又 有 縣 政 府 和 較 小 單 位, 甚 至
在 一 六 ○ 二 年 英 國 清 教 徒 從 船 上 登 陸 前, 他 們 已 制 定
了 五 月 花 契 約, 當 這 批 拓 荒 者 向 西 推 進 時, 在 每 一 邊
遠 地 區 都 建 立 起 政 府 來 處 理 事 務, 美 國 憲 法 的 起 草
人, 對 此 多 層 次 的 政 府 制 度 未 加 變 動, 雖 然 他 們 使 國
家 至 高 無 上, 但 他 們 也 明 智 地 認 識 需 要 有 地 方 的 政 府
, 更 直 接 地 與 人 民 接 觸, 並 且 更 熱 心 於 迎 合 人 民 的 需
要。 因 此 除 了 國 防、 外 交、 貨 幣 等 全 國 性 的 事 務 劃 歸
中 央 處 理 外, 其 他 如 教 育, 衛 生 等 地 方 性 事 務 則 劃 歸
地 方 政 府 處 理, 美 國 的 州 政 府 與 聯 邦 政 府 一 樣, 設 有
行 政、 立 法 及 司 法 三 部 門, 州 長 是 一 州 的 行 政 首 長,
由 民 眾 投 票 選 舉, 除 了 少 數 州 任 期 二 年 外, 大 部 分 的
州 長 任 期 為 四 年, 除 了 內 布 拉 斯 加 州 隻 有 單 一 的 州 立
法 機 關 外, 其 他 的 州 都 有 兩 院 制 的 州 立 法 機 關, 在 大
部 分 的 州 裡, 州 參 議 員 任 期 為 四 年, 眾 議 員 的 任 期 為
兩 年, 州 立 法 程 序 與 國 會 極 相 似, 州 的 司 法 組 織 並 不
附 屬 於 全 國 的 法 院 體 繫 , 它 是 由 一 組 類 似 聯 邦 司 法
機 構 形 式 的 法 院 組 成, 處 理 私 人 間 或 私 人 與 州 政 府 之
間 的 民 事 訴 訟 並 聆 訊 有 關 觸 犯 刑 法 的 案 件。 許 多 州 除
了 一 般 裁 決 權 的 法 院 外, 也 有 特 別 裁 決 權 的 法 院, 例
如: 遺 囑 檢 驗 法 院, 監 督 遺 囑 的 執 行, 青 少 年 法 庭 處
置 未 成 年 犯, 家 庭 關 繫 法 院, 處 理 家 庭 的 不 和 案 件;
小 額 申 訴 法 庭 處 理 小 額 債 款 的 糾 紛。
市 政 府 與 其 他
地 方 政 府
- 美 國 曾 以 農 村 為 主, 但 今 天 已 成 為 一 個 高 度 城 市 化
的 國 家, 有 四 分 之 三 居 民 現 居 住 於 城 鎮, 大 城 市 或 市
郊。 城 市 直 接 照 顧 市 民 需 要 的 程 度 較 聯 邦 或 州 為 大。
從 警 察、 消 防 到 衛 生 教 育、 公 共 運 輸 及 房 屋 無 一 不
包。
- 市 政 府 是 由 州 特 許 設 立, 市 政 府 的 組 織 在 全 國 有 極
大 的 差 異, 不 過, 幾 乎 所 有 市 政 府 都 有 某 類 由 選 民 選
舉 的 市 議 會 負 責 制 定 城 市 的 預 算, 訂 立 財 政 課 稅 率,
並 撥 款 給 各 行 政 部 門, 此 外, 他 們 尚 有 權 否 決 城 市 法
令, 一 位 民 選 的 市 長 擔 任 行 政 部 門 的 首 長, 除 了 這 類
市 長 暨 議 會 的 市 政 府 外, 尚 有 委 員 會 和 城 市 行 政 官 的
市 政 府 組 織 形 成。 此 委 員 會 是 把 立 法 和 行 政 職 務 合 並
由 一 組 官 員 負 責。 這 組 官 員 的 人 數 通 常 有 三 個 或 三 個
以 上 由 市 民 選 舉。 每 一 位 委 員 監 督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
城 市 部 門 的 工 作, 其 中 有 一 位 委 員 被 任 命 為 主 席, 他
往 往 被 稱 為 市 長。 但 他 的 權 力 與 同 僚 相 等, 城 市 行 政
官 型 的 市 政 組 織 首 先 於 一 九 ○ 八 年 在 弗 吉 尼 亞 州 的
斯 坦 頓 實 行, 在 這 種 類 型 下, 由 一 個 小 型 的 民 選 市 議
會 制 訂 城 市 法 令 和 擬 訂 政 策, 但 雇 用 一 名 受 薪 行 政 人
員 執 行 這 些 政 令。
- 除 了 聯 邦 政 府、 州 政 府、 及 市 政 府 外, 美 國 尚 有 縣、
自 治 市、 鎮、 學 校 區 及 特 別 區 等 行 政 單 位, 縣 通 常 是
州 的 再 分 區, 包 括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的 鎮 及 數 個 鄉 村,
縣 設 委 員 或 監 督 委 員 會 負 責 征 收、 稅 款、 借 款、 貸
款、 監 督 選 舉、 建 築 及 維 持 公 路 和 橋 梁 以 及 實 施 全 國
性、 州 和 縣 的 福 利 計 劃。
總 統 的 選 舉
- 總 統 的 選 舉 每 四 年 舉 行 一 次, 日 期 為 11 月 第 一 個 星
期 的 星 期 二 那 天 舉 行 選 舉, 十 一 月 大 選 舉 行 後, 總 統
的 四 年 任 期 就 在 次 年 的 一 日 廿 日 開 始, 憲 法 規 定 總 統
必 須 由 一 個 在 美 國 出 生 而 年 齡 至 少35歲 的 美 國 公 民 擔
任。 由 各 政 黨 在 總 統 選 舉 之 前 幾 個 月 的 提 名 大 會 上 選
出 該 政 黨 的 候 選 人。 並 草 擬 一 份 稱 為 政 綱 的 聲 明, 對
不 同 的 問 題 表 示 其 立 場, 因 此 選 民 不 但 要 決 定 贊 成 或
反 對 競 選 人, 而 且 要 決 定 贊 成 或 反 對 候 選 人 所 代 表 之
政 黨 的 政 治、 經 濟 和 社 會 哲 學。 雖 然 每 次 選 擇 的 花 費
不 貲, 美 國 人 依 然 樂 此 不 疲, 因 為 二 世 紀 下 來, 人 們
確 信 選 舉 使 政 權 得 以 和 平 轉 移。
返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