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 利
Welfare


社 會 福 利 制 度

一 件 意 外 的 事 故 可 能 使 人 失 去 賺 錢 謀 生 的 能 力, 一場 不 期 的 重病可 能 花 掉 畢 生 積 蓄。 生 活 在 美 國, 不 論 生、 老、病、 死、 意 外, 失 業 樣 樣 都 會 威 協 到 腰 包, 甚 至 使 生 活 隱 入 困 境, 因 此 在 美 國 除 了 有 普 及 而健 全 的 保 險 制 度 之 外, 政 府 執 行 的 各 種 有 關 福 利 設 施 更 是 每 一 個 人 生 活 中 重 要 的 一 環。

美 國 政 府 每 年 花 費 大 筆 預 算 為 工 人 提 供 就 業 和 訓 練 服 務, 並 補 助 暫 時 失 業 的 人, 各 州 和 聯 邦 政 府 合 作 援 助 貧 困 的 家 庭, 特 別 是 那 些 有 學 齡 兒 童 的 家 庭, 並 且 為 老 人 和病者 開 設 各 種 機 構, 為 精 神 上 及 身 體 上 有 缺 憾 的 兒 童 開 設 特 別 學 校, 目 前 的 福 利 措 施 大 多 導 源 於 一 九 三 五 年 的 社 會 安 全 法 案(SOCIAL SECURITY ACT)及 其 以 後 的 許 多 修 正 案, 今 天, 這 項 法 案 已 普 遍 適 用 於 所 有 美 國 公 民, 正 因 為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對 美 國 公 民 的 種 種 保 護 措 施, 社 會 安 全 號 碼(美 國 人 每 人 都 有 一 個)就 成 為 最 重 要 的 身 份 證 件 之 一。

美 國 現 行 的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包 括:(A) 年 老 ( 退 休 ) 保 險 ( OLD AGE INSURANCE ) (B) 醫 療 保 險 ( MEDICAL INSURANCE ) (C) 殘 疾 保 險 ( DISABILITY INSURANCE (D) 遺 族 保 險 ( SURVIVORS INSURANC E ) (E) 失 業 救 濟 (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) (F) 公 共 救 濟 與 福 利(PUBLIC ASSISTANCE AND WELFARE)等 六 個 主 要 項 目, 這 些 救 濟 經 費 的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民 眾 的 捐 稅。 社 會 安 全 稅 是 由 雇 主 和 雇 員 各 分 擔 一 半, 這 些 錢 由 政 府 征 集 後 設 立 基 金 供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支 用。

(A)年 老 退 休 保 險

當 年 滿 六 十 五 歲, 正 式 從 服 務 的 公 司(必 須 是 參 加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公 司)退 休 時 可 以 獲 得 全 額 的 國 民 保 險 年 金, 如 果 六 十 二 歲 就 想 退 休 時, 可 以 獲 得 八 成 的 年 金, 如 果 被 保 人 死 亡 其 遺 族 可 以 獲 得 給 付, 當 然 給 付 金 的 數 目 視 情 況 而 定。

(B)醫 療 保 險

接 受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之 醫 療 保 險 者 可 以 享 受 住 院(或 療 養 院)治 療90天 以 內 不 收 費 的 保 險, 但 不 包 括 醫 生 的 治 療 費 用, 不 過65歲 以 上 的 公 民 每 月 僅 花 少 許 的 額 外 保 費, 即 可 獲 得 該 類 保 險。
另 外 有 一 項 醫 療 保 險 措 施 繫 由 聯 邦 與 州 政 府(亞 利 桑 那 州 除 外)共 同 為 無 力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公 民 承 擔 其 醫 療 費 用。

(C)殘 疾 保 險

如 果 有 一 工 人 在 一 年 或 更 長 時 間 內 無 法 工 作 時 可 以 獲 得 與 年 老 退 休 者 相 同 的 年 金, 又 如 果 該 工 人 繫 因 工 作 時 受 了 傷 害 以 致 無 法 工 作 時, 可 以 獲 得 額 外 的 員 工 傷 殘 補 助 金, 這 項 補 助 金 的 保 險 費 用 是 由 雇 主 負 擔, 同 時 這 項 保 險 制 度 歸 州 政 府 管 理, 不 在 聯 邦 社 會 安 全 法 案 的 範 圍 內。

(D)遺 族 保 險

當 工 人 死 亡 時, 其 遺 族 可 以 獲 得 按 月 津 貼, 給 付 金 額 視 該 工 人 之 收 入, 子 女 的 人 數 與 年 齡 而 定。

(E)失 業 救 濟

失 業 工 人 在 找 到 新 工 作 這 前 每 周 可 以 獲 得 失 業 補 助 金, 原 則 上 不 超 過 三 十 九 個 星 期, 這 項 補 助 措 施 是 由 州 政 府 根 據 聯 邦 政 府 的 要 求 辦 理, 補 助 金 額 因 州 而 異, 一 般 而 言, 每 周 不 會 超 過 一 百 元。

(F)公 共 救 濟

社 會 安 全 法 案 允 許 聯 邦 政 府 支 援 各 州 政 府 去 照 顧 需 要 接 受 救 濟 者, 尤 其 是 那 些 有 學 齡 兒 童 的 貧 困 家 庭, 同 時 也 對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的 窮 人 提 供 醫 療 救 濟。
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實 行 至 今, 毀 譽 參 半, 反 對 者 譴 責 接 受 救 濟 者 懶 惰, 不 知 進 取, 他 們 認 為 花 了 大 筆 錢 卻 仍 無 法 消 除 貧 窮, 那 不 如 把 這 項 制 度 廢 除 掉, 像 現 任 的 總 統 裡 根 即 是 屬 於 這 種 主 張 的 人。
事 實 上, 美 國 確 實 有 不 少 人 的 家 庭 靠 救 濟 金 生 活, 這 些 人 或 家 庭 的 生 活 水 平 依 然 赤 貧, 他 們 為 了 領 取 救 濟 金, 必 須 填 寫 各 類 表 格, 聯 邦 政 府 似 乎 也 漸 漸 體 會 這 種 制 度 實 在 不 合 乎 救 急 不 不 救 窮 的 原 則。 因 此, 如 何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並 訓 練 這 些 人 就 業 的 能 力, 將 是 美 國 政 府 未 來 的 工 作 方 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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